旅游景點經營稅收「旅游景點經營稅收優(yōu)惠政策」
導讀:旅游景點經營稅收「旅游景點經營稅收優(yōu)惠政策」 旅游景點收入如何納稅 旅游景點纜車游船稅率 4a景區(qū)稅率
旅游景點收入如何納稅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單位在境內提拱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二、景點收入對應的稅目
(一)景點門票收入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文件稅目注釋,景點門票收入屬于景點經營單位提供游覽場所而取得的文化服務收入。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文化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征收率。
例1:某景點經營單位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10月,景點門票收入為20.6萬元,該單位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該單位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解析:該單位雖然是一般納稅人,但按文件規(guī)定可選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所以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應納稅額=206000÷(1+3%)×3%=6000(元)
(二)景點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收入
根據(jù)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例2:某景點經營單位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10月,景點門票收入為20.6萬元,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合計51.5萬元,該單位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該單位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同上例:
該單位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206000+515000)÷(1+3%)×3%=21000(元)
若該單位不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則該單位當月應計銷項稅=(206000+515000)÷(1+6%)×6%=40811.32(元),相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旅游景點纜車游船稅率
旅游景點纜車游船稅率5%。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景名勝區(qū)景點經營收入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254號)的規(guī)定,對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qū)經營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qū)環(huán)保客運車所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yè)—旅游業(yè)”征收營業(yè)稅。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qū)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并采取“一票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yè)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從高適用稅率。其“服務業(yè)—旅游業(yè)”稅率是5%。因此 , 旅游景點內的門票收入應當按照“服務業(yè)—旅游業(yè)”稅目繳納營業(yè)稅;對提供觀光電車、游船、索道等多項增值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服務業(yè)—旅游業(yè)”稅目繳納營業(yè)稅。對于實行一票制收費的,若能分別核算各項目,則分別按各稅目征稅,若不能分別核算各稅目或核算不清的,則從高適用稅率。
4a景區(qū)稅率
5%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景名勝區(qū)景點經營收入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254號)的規(guī)定,對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qū)經營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qū)環(huán)保客運車所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yè)—旅游業(yè)”征收營業(yè)稅。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qū)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并采取“一票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yè)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從高適用稅率。其“服務業(yè)—旅游業(yè)”稅率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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