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的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皆可獲償
某市城中村改造項目是通過的第一批城中村改造項目,其中規(guī)劃村民安置用地、綜合開發(fā)用地。后某公司承接了上述項目的建設開發(fā),從拆遷建設至今已經(jīng)長達9年之久。該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單方籌資建成了住宅安置樓,依約承擔了包括該項目拆遷、安置、建設等方面的全部費用。2015年,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委員會會議對子路墳城中村改造項目進行了調整,將綜合開發(fā)用地建設住宅樓減少,并明確規(guī)定“因方案調整給建設方造成的損失應以適當方式給予補償”。2016年該公司對城中村改造項目規(guī)劃調整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了評估,最終確定了損失價值。但政府部門只同意賠償直接損失,遂該公司將其訴至法院,那么法院究竟判決如何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lián)席所長史西寧律師來為大家解答。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政府作出的行為,屬于行政允諾行為。行政允諾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xiàn)行政管理目標,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的為自身設定公法上的義務、使相對人獲得公法上權利,從而在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建立起行政法律關系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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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公司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支持。因為,行政允諾一旦作出,行政相對人即有了一種利益期待,承諾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諾,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會產(chǎn)生直接不利影響。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者承諾應當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不得反復無常。行政相對人基于對政府的信賴而承建涉案項目,其目的就在于獲得預期的履行利益,相對人因行政允諾被變更而產(chǎn)生的損失,所得到的補償應不低于政府最初向其承諾的利益。否則,政府承諾的事項將無法達成,其實質效果是變相減少了政府的違約成本,有悖信賴保護原則和法治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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